(四)惩戒。县(市、区)在全省的考核排名比2007年后退20名(含20名)以上的,给予黄牌警告。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特别是承担考核任务的市直部门上报的情况,不仅是省市考核评价县(市、区)的依据,也是省政府评价市政府工作的直接依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按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对考核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确保时效和质量。为了切实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根据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变化,调整了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领导组。市考核评价领导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考核评价工作,对市直各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上报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要进行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计算考核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要通过考核评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7]39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8]38号)精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考核评价工作需要,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在地统计和六项指标抽样调查工作,为考核评价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保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工作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早开展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确保足额到位。
(四)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直接关系考核评价工作的成败。各县(市、区)、各部门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调查统计和上报情况的检查督促、核实把关,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