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企业等级评价实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及时向社会公布。
2、评价报告要提出煤矿企业存在的问题、建议解决的办法以及整改期限等,并要求及时存档。
3、根据评价结果,对各县(市、区)提出煤矿企业升级规划,并列入对各县(市、区)全年工作的主要内容。
4、严格按照煤矿企业等级标准进行评价,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吕梁市煤矿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为了扎实有效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分级管理,促进我市煤矿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标准化产业水平和安全管理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9)1号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制定我市煤矿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吕梁市所辖区域内合法的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和其它所有制煤矿企业。
二、分级管理及等级划分标准
(一)、分级管理 依据煤矿企业等级划分标准,对我市所辖区域规定范围内煤矿进行综合评定,将现有矿井分为A、B、C三级,评定结果存档并向社会公布。A类矿井加强监管,享受重点扶持。B类矿井提出整改意见及升级目标和计划,加强监管。C类矿井列入停产整顿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三个整顿期限,届时不达标的延期整顿,连续两次被评为C类矿井的列入关闭矿井实施关闭。
(二)、生产、基建矿井分类标准
〈一〉、生产矿井分类标准
1、A类生产矿井标准
(1)、矿井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其以上的,主要生产系统设计合理、施工标准、运行正常;
(2)、矿井地面生产和行政福利性设施符合煤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煤矿“两堂一舍”标准规范,行政办公区和生产区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矿容矿貌达标;
(3)、煤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矿井生产能力配齐配足,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煤矿管理人员中所占比例符合规定,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