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煤矿用工管理中心的意见
(吕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行业用工的管理,构建煤矿用工管理新机制,成立各县(市、区)煤矿用工管理中心,作为沟通政府、社会和企业三方的桥梁。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行业用工管理,稳定职工队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煤矿行业实行劳动用工集中管理(即统一招生、统一培训、统一合同、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等)。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特制定吕梁市煤炭行业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煤炭行业健康、安全发展这一主题,推进煤矿用工制度创新,实行职业准入,加大培训力度、保障职工合法利益,不断提高煤炭从业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提升煤炭行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安排,授权各县(市、区)政府成立隶属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的“煤矿用工管理中心”,自收自支、编制根据煤矿及用工数量自行确定,具体负责煤矿用工的招生、培训、考核、劳动合同签订、用工管理、工伤保险、户籍管理以及考核管理工作。
2、为确保各县(市、区)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成立市煤矿用工管理督导组(名单附后)。
督导组职责是:
(1)制定煤矿用工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2)核定煤矿用工管理中心人员编制。
(3)制定煤矿用工管理中心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并负责业务培训。 (4)确定不同工种、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等级
(5)确定煤矿用工管理中心通用工作制度,(包括收费标准)和场所设施标准、包括日常管理所需各种管理工具(台帐、表格、图章等)的规格和标准。
(6)制定对各煤矿用工管理中心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按规定进行考核、评比、奖惩。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亲自安排 布置,强化落实,确保快捷、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