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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是否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对本辖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非煤矿山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非煤矿山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非煤矿山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要的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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