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将使用过的发票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并填报《普通发票验旧表》。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普通发票验旧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将验旧金额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
(三)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或缴销期限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较多、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报经省局批准后,可确定为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四)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或者用票量每月超过500份且纳税信誉较好的,可不将使用过的发票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但应按月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发票使用情况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并采用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将纳税人发票验旧金额与纳税人申报纳税、定额核定情况等信息进行比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大于同期申报销售额的,按照有关规定,应补缴税款要及时补缴,需调整定额的要及时调整。
三、发票配售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配售发票。对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核定发票种类、数量、版位时,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同时严格将发票使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二)纳税人购买千元版,或万元版以及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市州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纳税人当场盖章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
1.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发票份数占当期已开具发票份数10%以上(含10%);
2.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比例虽不达10%,但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3.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需合理降低版位的。
四、代开发票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代开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对象、条件及程序进行管理。各市州局应进一步完善代开普通发票的档案管理,确保代开普通发票有关资料准确、完整,严格审核和控制代开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