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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除外出经营外,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非本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代开发票。

  (三)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代开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个人常住地证明、代开发票申请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由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常住地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代开发票。

  (四)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申请人除提供身份证明、个人常住地证明、申请代开发票申请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外,还应提供有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税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存档。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虽未达10万元但需提供上述资料的,由市州局自行确定。

  (五)省局定期通过全省数据发布平台发布全省代开发票的基本情况,各地应及时进行分析比对,加强税源监控管理。

  五、红字发票处理

  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

  (三)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2.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按原销售金额全额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发生销售折让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六、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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