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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暴狱、外界冲击监管场所、涉外突发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由市公安、司法、外事等部门负责牵头。
  5、县、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专项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6、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各类人才专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机构。

第四部分 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各专门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预测与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在平时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预测制度,加强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与预测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开展预测工作,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预测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的,应当在获知消息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在对突发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对跨县级行政区划的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须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驻运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驻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的预测预警工作。对于重要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隶属关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一旦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重大影响群体性事件和重大预警类信息,情况紧急的,须在获知消息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市政府要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应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本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但举报内容要客观、实际,不得诬告和陷害他人。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要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报告电话,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内容中,要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一时情况不明的,可先报主要情况,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事故处理完毕,要汇报总体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对驻运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单位负责组织。应采取的措施包括: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事件现场;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及时向市应急办、专项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应同时提出明确的请求。涉及其他县(市、区)的要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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