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要分级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I级、II级应急: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经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市应急办要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如果事件紧急,市人民政府领导可采取电话、个别联系等方式安排部署。
对特别重大事件,应立即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及时赶赴会议,因特别原因不能到会的,由本部门其他领导替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对以下工作作出决策,进行安排部署:①听取专项工作机构关于事件情况的报告,确定事件类别、级别,作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全面启动相应的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②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③决定向事发地派出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组成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进行具体指导;④决定调动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持;⑤决定向市委和省政府汇报事件情况;⑥决定向社会发布事件情况的通报、应急宣传和向事件发生地区的慰问电等。
随着事件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对应急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及时决策,及时解决。要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事件。
I级(特别重大)事件,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要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部署抢险工作。
II级(重大)事件中,死亡10人以上或20人以上因灾难生死不明的,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分管副市长要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亲自指挥部署抢险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专项工作机构要按照主要职责和权限,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立即派出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政府领导开展抢险救援、信息报送、应急宣传等工作。
Ⅲ级、IV级应急:
Ⅲ级(较大)、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
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市、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其他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指挥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省政府或周边其他地市提供援助的,要上报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急。
(5)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①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人员参与应急救援;②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③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属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种应急资源等;④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⑥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统一指挥,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驻地单位予以协助。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6)应急联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省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应急联动机制。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吸收中央、省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挥应急联动机制中的中枢作用,承担联络、协调职能。
应急联动分工如下:①抢险救援组:由军分区、公安、武警、安监、矿山、地震专业抢险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②工程抢险组:由市交通、公路、电力、水利、建设、通讯、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③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疾控、医药、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④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交通、机场、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公路、铁路、空中交通或水上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⑤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武警负责,实现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⑥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⑦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⑧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⑨应急通信组:由广电部门和市网通公司、移动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⑩综合信息组:由市应急办和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进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文字材料草拟及报送工作;○11新闻报道发布组:由市应急办和新闻办负责,吸收报社和电视台人员参加,制定新闻报道发布方案,适时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台办、公安、旅游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的救援、考察及新闻媒体。
如需要采取局部地区戒严、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7)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和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政府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