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按程序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终止的请示。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经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求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要与抢险救灾同时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机构要立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中现场疏散、撤离人员吃、住、穿、医等基本生活予以安置;对遇难人员进行抚恤,对灾民进行慰问;组织力量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2)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配合省政府对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负责对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级,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对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需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新闻办公室、相关专项工作机构负责。
由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机构发布有关信息,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公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和事发地主要媒体、重大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第五部分 应急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驻运军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紧急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行政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各部门安排预算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省、市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物资保障
市经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重要物资储备资金、监测预警、应急程序等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市商务局及其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储备的范围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应急物资。粮食、化肥、猪肉、药品等重要物资储备要尽量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企业储备、流转,减少浪费,提高效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运城机场、运城火车站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客货运输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