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朔政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救助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其提供临时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基本原则,保障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受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者,应向救助管理站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
(二)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
1、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2、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的;
3、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4、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