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待站期间擅自离站的;
6、受助人员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三、救助程序和职责
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其向朔州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朔州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公安派出所负责护送辖区内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场所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公安巡警对在市区主要干道巡查中发现的乞讨人员,要主动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给予救助;公安交警在主要交通道口发现乞讨人员时,要通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分局和所属快速分队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繁华地段、便道胡同、小街小巷等地发现乞讨人员时,要主动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给予救助;对危重等病人应先送医院救治,后到救助站救助。
救助管理站对救助人员认为不属于救助对象或者其他原因不予接受的,应说明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免费播发协查公告。
四、特殊病人的收治和救助
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结核病人的收治和救助办法:
(一)发现危重病人,由朔州市120急救中心送市中心医院医治;发现精神病人,送朔州市中医精神病医院医治;发现传染病人,送朔州市(待定)医院医治;发现结核病人或SARS病人,送朔州市(待定)医院医治;同时将本院救治情况及费用清单上报市卫生局。发现有吸毒行为的,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处理。
经诊治确定需转院的患者,按医疗原则处理。属于救助对象的,通知救助管理站确认备案查找,必要时报公安部门配合查询,病人治疗由医院负责。
(二)病人病情经治愈稳定后,收治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属于救助对象的,告知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三)对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并给予一不定的减免优惠。每季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结算。
(四)对站内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的医治,由救助管理站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每季凭定点医院相关凭证及结算清单,报同级财政核拨。
五、受助人员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