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性别分开居住、分别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受助人员待站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的,救助管理站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严重违法知己纪或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由警务室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对身源不清的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属于正常死亡的,经公告后找到其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拍照建档,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尸体处理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受助人员的返回
对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而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发给到达目的地县(区)车站的乘车凭证。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亲属及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受助人员不返回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的乘车凭证,应作不能转卖、退票标记。救助站凭乘车凭证复印件记帐报销。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人,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地单位接回。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属本省本市的由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接回(必要时,可送回流出救助管理站民政部门);跨省的报省民政厅主管部门协调。
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市民政局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要努力避免重复救助。对同一人同地的救助在一年内不超过3次(含3次)。
七、受助人员的安置
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并经公告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经受助地本级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