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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救助保障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朔州市救助管理站是具体实施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为就地、就近、就便实施救助,市辖朔城区、平鲁区、怀仁县、山阴县、应县、右玉县均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具体负责本区县的咨询救助和管理工作。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未建立救助站前,此项工作由县区民政局负责。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协助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治安工作。针对救助人员成份复杂的状况,建立治安防范机制,协助劝阻好逸恶劳、辱骂殴打、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务、无理取闹和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及时依法处理。
  卫生部门要明确相关医疗机构的救治职能,负责对受助病人的先期医治;待病情经治愈稳定后,告知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指导救助站内医务室做好日常卫生防疫工作和一般疾病的治疗。
  交通铁路运输部门要明确购票渠道,优先保障由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所需购买的乘车凭证,保证受助人员及时乘车返乡返家,并协助做好途中安全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根据救助管理站工作实际情况,结合站内常年救助人数和临时性、突发性特点,核定专项救助经费,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救治、丧葬、通信、交通和救助对象中由福利机构安置人员所需经费以及救助设施的维修购置等经费保障。 
  救助管理站要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产门要定期对救助管理站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检查。 
  九、市辖朔城区、平鲁区、怀仁县、山阴县、应县、右玉县民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使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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