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门护送救助人员来救助管理站求助时,必须持公安110指挥部出具的介绍信。
2、公安等部门或市民在街头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应先向110或120报告,由110指令警区中队或辖区公安机关赶赴现场送往指定医院救治,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由120协同护送。
二、卫生部门
1、卫生部门统一指定救助医院。(一)发现危重病人,由朔州市120急救中心送市中心医院医治;发现精神病人,送朔州市中医精神病医院医治;发现传染病人,送朔州市(待定)医院医治;发现结核病人或SARS病人,送朔州市(待定)医院医治;同时将本院救治情况及费用清单上报市卫生局。发现有吸毒行为的,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处理。
2、公安部门护送以上三种病人到指定医院后,指定医院应先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医院通知救助管理站进院核查,属于救助对象的,接回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医疗费用由救助管理站凭指定医院提供的病人住院费用结算单、一日清单和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等向市财政局专项申请,指定医院凭救助管理站介绍信和病人住院相关医疗凭证到救助管理站按季度结帐。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由自己负担。
三、财政部门
对送往指定医院治疗属于救助对象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救助管理站凭指定医院提供的相关凭证和结算清单向市财政局专项申请,市财政局要保障专项医疗费用及时给予拨付。
四、铁路部门
1、朔州市救助管理站给朔州火车站预存一部分资金,备于救助人员购乘车凭证使用。
2、朔州火车站根据救助管理站出具的预付票价换票证允许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受助人员在军人、团体票售票口优先购买乘车凭证,车票后加盖“救助车票,不准退票”的戳记,朔州火车站根据救助管理站的预付票价换票证在预存资金中划拨。
五、城管、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配合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提供交通便利,保障受助人员及时乘车返乡返家,并协助做好途中安全监管工作。
城管部门对救助人员的求助给予引导、告知、护送。
六、民政部门
对痴、呆、傻人员10日内因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