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建议;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和下达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及方针、政策和标准的建议,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省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担市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负责与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一)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