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的纪要,报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审阅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根据省安委会及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编印《安全生产简报》,主要内容: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安全”的理念,认真研究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第十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联络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相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的相关事项,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