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逐步完善部门统计体系
市、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统计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全面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各级各部门都要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成立专门的统计机构或者配备责任性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统计人员1--2名,具体负责该部门的统计业务。为切实做好地区经济社会考核评价和节能降耗、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工作,要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从2009年起,凡承担地区经济社会考核评价工作和负责节能降耗、服务业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专门的统计人员做为统计局的特约联络员,按要求及时参加统计部门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圆满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各单位的特约联络员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统计局的指导。
3强化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
各类企事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都要强化统计机构队伍建设。承担常规统计调查任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都应该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统计人员;1000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该单独设立综合统计机构,且配备3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各类产业活动单位至少有1名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
(二)队伍建设实现专业化
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是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队伍在宏观管理中的特定地位和重要作用,要把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加强对统计队伍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乡(镇、街道办)统计工作人员的调整调动要征得县区统计局的同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调整与调动要向上级统计机构备案。市、县区各部门和“三上”企业要在2009年5月底前将各单位在职统计人员的具体情况上报市、县区统计局,且今后各单位统计人员调整、调动要在一个月之内向同级统计部门备案。要认真抓好各级各类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要持证上岗,定期、有计划地接受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力争每2年对统计人员轮训一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JP1〗到2010年底,力争使县级统计机构领导成员中专业人员达到2/3,业务人员和后勤人员的配置达到5:1,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到职工总数的75%,具有中级及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JP〗达到1/3,新配备的统计人员全部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要鼓励广大统计干部扎根基层、扎实工作。要强化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