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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和朔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举报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辖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等)进行无一遗漏地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组成专家组对所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专家会诊,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各项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市或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业停产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区联动,分类整治
  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本部门的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区相应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市、县、区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区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到各县、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区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区都要将县、区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区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市、县区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率不低于4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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