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事故约谈按下列要求进行:
1发生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或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由县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主持约谈,县区监察局、安监局有关领导参加。约谈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所在乡镇分管领导。
市直和驻朔企业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由市直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约谈,市监察局、市安监局有关领导参加。约谈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个乡镇、一个企业三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或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久拖不决,由县区政府的县区长或分管副县区长主持约谈,县区长助理、县区监察局局长、县区安监局局长参加。约谈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所在乡镇的乡镇长和分管副乡镇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市直和驻朔企业一次死亡2人,或者三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由市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主持约谈,市监察局分管领导、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参加。约谈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约谈,市长助理和市监察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参加。约谈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县区的分管副县区长、县区长助理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4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由市政府市长主持约谈,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监察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安监局局长参加。约谈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和分管副县区长。
(二)事故约谈后,要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和部门。由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约谈的事故,要将约谈纪要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县区和有关部门的约谈进行监督。
六、关于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完善群众举报工作机制,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奖励办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区政府安委办、市直有关部门每月底要将本县区、本部门举报受理情况、查证落实情况、查证属实案件的处理情况和对举报人的奖励情况上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每季度要对各县区、各部门的举报、查处、奖励情况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