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法生产煤矿
对于合法生产的煤矿,要认真检查以下内容:并填写《生产矿井督查情况表》(附件5)。
(1)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情况。煤矿企业按照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情况;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制订情况;专项整治责任制的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煤矿违规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情况、煤矿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的情况;推行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分类监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4)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情况;“五长”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的资质情况;一般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达到“四个100%”情况等。
(5)通风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生产要求,坚决杜绝假通风设施、假密闭、假回采工作面等现象;严格执行井下测风、瓦斯检测等制度情况;瓦斯检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情况。
(6)“四大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联网运行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情况。
(8)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9)防治水管理情况。将“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提升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实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