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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4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本县、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建立了煤矿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煤矿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煤矿生产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煤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联动整治,配合省级督查组实施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煤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整
  全市所有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照本矿生产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主动向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该煤矿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抗拒执法,顶风作案、强行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企业,要主动实施关闭,凡不实施关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凡存在停产等待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要制订停产安全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5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煤矿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无一遗漏的全面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县、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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