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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对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3对停产等待兼并重组的煤矿,要列入兼并重组煤矿名单,加强停产期间的监管,防止停产期间非法组织生产。
  4、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列入正常生产矿井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将本辖区所属煤矿,按上述四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县区长签字后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将所有矿井的所属类型名单在市或本县区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矿井,要按照“六条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整顿和停产等待兼并重组的矿井,要派人盯守,确保真正停产,对拒不停产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矿井,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煤矿专项领导组联动整治
  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本部门的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5个煤矿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区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区煤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到县区检查时,要吸取县区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联动煤矿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区都要将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排查摸底的煤矿所属类型名单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县煤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全面听取县、区煤矿专项整治汇报的基础上,提出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所报的关闭取缔矿井名单,市县、区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井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对列入关闭矿井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违法生产矿井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县区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所报的已停产整顿及停产等待兼并重组的矿井名单,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停产整顿的矿井进行督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相关证件正在办理中的矿井,应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对于虽然有部分证照,但经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应列入关闭名单,尽快实施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朔州市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组织验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组织实施关闭。对停产等待兼并重组的煤矿,进入兼并重组程序,按规定分步实施。
  3对照县、区专项整治领导组所报的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名单,市、县联动工作组要对生产矿井进行督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督促其依法搞好安全生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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