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所检查的矿井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区的检查结果分类汇总,经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四)配合省级督查组实施整治
在煤矿自查自整、县级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摸底排查和市、县专项整治领导组联合整治的同时,市、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配合省级督查组组成三级联动,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整治工作方式,不定期进行工作督查和现场督查。督促煤矿企业和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治,列入关闭范围的要立即实施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等待兼并重组的按兼并重组程序实施兼并,基本符合正常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回检查。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此次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和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市煤炭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煤矿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煤矿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媒体宣传等形式,使煤矿企业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煤矿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煤矿企业都要对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详细的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四类矿井进行分类登记,并组织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分类整治,列入关闭名单的矿井要尽快实施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停产等待兼并重组的矿井要加强停产期间的监管力度,正常生产矿井要加大巡查力度。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市、县联动整治阶段(1个月)
市、县区联动工作组,要在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组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分5个督查组,根据县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上报四类煤矿名单,区别不同情况,对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及所有煤矿进行全面督查,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列入关闭范围的要立即实施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列入兼并重组范围的要加强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基本符合条件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回检查。将县区排查摸底的四类煤矿企业名单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并将市、县区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按照《全市煤矿安全督查汇总表》(附件6)公布和签字上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