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增多,职业病防治形势日趋严峻,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和职业病防治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认真落实好《
职业病防治法》。
二、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特别是要落实好建设行业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卫生验收。各级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经委等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安监部门的协作,在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工程验收时严格把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卫生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预评价报告作为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依法将通过卫生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查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