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含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但实物配租保障的户数不得低于40%。货币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优先安置。配租住房超过保障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腾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全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以上。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要在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审批中分别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廉租住房建设区域要合理,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不得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六是鼓励社会向廉租住房建设捐赠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两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3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每年第2季度,财政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综合管理和后期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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