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节能法》把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为了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市政府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5%的目标,作为必须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单位GDP能耗指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既涉及产业结构问题,又涉及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节能技改投入、财税政策、能源价格、科技创新、标准、统计、教育培训等政策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对市级相关部门应有评价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在“十一五”期间都肩负着十分艰巨的节能任务,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开展工作。为鼓励和引导节能相关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节能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必须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各县市、有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进行准确考核。对节能有突出贡献和较大贡献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做到有奖有罚、奖惩结合。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是加强节能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节能长效机制,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到位,严格考核,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
(2)全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内容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每年在市政府组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期间,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由市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三)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考核
1、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17个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占4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占60分)(详见附件1)。
各县(市、区)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节能办每年3-4月份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县级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5月底将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