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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等三部门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3、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半年报作为考核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80-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9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改进,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进行考核。
  (四)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
  1、考核内容
  列入全省双百企业的32家企业以《关于下达全省双百家企业“十一五”期间及2008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晋节能字〔2008〕5号)中节能目标为准。
  市属30户重点企业以《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07〕6号)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县属重点企业以县级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企业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占40分),节能措施指标(占60分)(详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它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考核时间和程序
  重点耗能企业中属于国家确定的千户企业中11家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上报省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省经委委托省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考核。
  重点耗能企业中属于省确定的双百企业中21家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向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上报省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市政府或市经委委托市级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于每年3-4月份完成对21户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省节能办。
  市属30户重点耗能企业应每年1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及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考核。每年4月份完成对30户重点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
  县属重点耗能企业应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县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考核,考核报告于4月底前上报市节能办。
  3、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9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参加考核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市重点能耗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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