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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等三部门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二)奖惩等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市重点耗能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奖惩划分为四个等次:对超额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特别奖;对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优秀奖,并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基本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激励其在下一年度更好地完成节能目标;对未完成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节能先进个人按其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成绩的大小,是否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评选。
  2.市节能奖的特别奖和优秀奖共分为5个奖项。特别奖包括市节能突出贡献县级人民政府、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奖项设2-3个名额。优秀奖包括市节能先进县级人民政府、市节能先进企业、市节能先进个人;节能先进县级人民政府奖项3-5个名额,市节能先进企业奖项10-15个名额,市节能个人30个名额。
  3.符合节能奖评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企业和个人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县级人民政府、企业同时具备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三)奖惩程序
  1.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工作。
  2.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市经委提出申报,并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中央、省驻临单位和企业奖励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各县市区级政府组成部门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县级人民政府、市属和县属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由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报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由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的奖项候选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纪律,对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各单位的奖惩办法的具体规定
  1.对市直部门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好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奖励2万元。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县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县级人民政府,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给予特别奖,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0万元;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县级人民政府,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5万元。对基本完成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市里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和批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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