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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法规政策纪律的决定

  三、认真执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逐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同时建立充足的耕地补充储备库,为今后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打下基础。
  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先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耕地开垦。有耕地后备资源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土地整理开发和耕地占补项目,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及时补充耕地,确保“先补后占”政策落实到位。
  四、努力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调查,科学评价、合理规划,确定利用方向,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闲置村落以及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区实施搬迁避让的村庄及时复垦。对废弃的煤矿、铁矿、砖瓦窑等闲置土地要优先规划,整合利用,尽快产生效益。要积极支持“城中村”、“空心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
  五、全面加强土地市场监督管理
  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除国有企业相互兼并可继续划拨外,其它各类企业兼并重组必须以土地出让方式供地,按市场价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的必须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土地和旧城改造用地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拆建分离、净地出让”,公开竞价拆迁,公开拍卖出让,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市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要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划拨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要足额交纳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漏收或欠收;城镇范围内买卖房屋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先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抵顶债务的,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裁定转让不动产;社会拍卖机构擅自拍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拍卖结果无效,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县市区要对2008年以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纠正以买卖房屋为名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国土、建设、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及时与司法部门勾通协作,杜绝土地隐形交易行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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