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待遇从优,保持稳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高利润、高风险行业的巨额利润必须向安全生产倾斜、必须向井下矿工倾斜、必须向矿区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倾斜、必须向改善生态环境倾斜、必须向接替产业和第三产业倾斜的要求,煤矿企业应不断提高煤矿职工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1、企业必须建立工会组织,保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2、煤矿井下采掘工月工资不低于1600元,井下辅助工月工资不低于1400元。在不低于以上标准的前提下,各煤矿企业可根据煤种、井下工作条件及市场行情的变化,调整井下职工的工资。
3、为减轻职工劳动强度,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4、煤矿生活、办公区要与生产区、煤场隔离,美化环境。
5、根据《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煤矿职工生活条件要达到“五有”即:有食堂、有公寓、有澡堂、有娱乐设施和场所、有卫生保健所(“五有”的具体标准见附件四)。
6、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标准,及时给职工缴纳各项保险费用;鼓励煤矿企业为煤矿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
7、为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使职工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有效地将煤矿的安全责任分解到每个职工,对煤矿职工实行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管理制度,由煤矿企业出资设立安全技能奖励基金,与每个职工的安全技能考核挂钩,根据年度安全技能考核结果,逐月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奖惩兑现。
四、管理程序
(一)每年年初煤矿企业向县(市、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每月月底煤矿企业将本企业用工需求增减情况报管理中心。
(二)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心根据煤矿企业申报的用工计划,制定拟招聘人数,组织新招务工人员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根据体检合格人数制定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拟招聘的务工人员,到指定的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培训合格证》。
(三)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组织召开煤矿企业与培训合格务工人员见面会,实行双向选择。
(四)管理中心严格按照核定的用工人数确定录用人员,煤矿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
(五)组织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及职工信守合同承诺书》(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