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五长”的配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要积极通过脱产学习、在职培训、引进人才、寻求大矿支持等多种方式,广开渠道,限期达标。不能按期达标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并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2、配备合格的生产安全技术人员
煤矿必须按照主要生产环节和安全管理需求,配备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2009年底以前,以上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根据省晋政发〔2007〕45号文件要求: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不少于5人;15-21万吨/年矿井不少于10人;30-45万吨/年矿井不少于20人;60-90万吨/年矿井不少于30人;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50人。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企业业主、法人代表、矿长、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矿井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专门的煤矿企业安全群众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以企业、坑口、班组三位一体的群众安全监督网络,要在煤矿的采掘班组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监督员人数根据煤矿生产情况需要确定,原则上每个采掘班组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监督员。各煤矿企业工会组织要和企业行政管理者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专项合同。
4、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煤矿企业要严格依法进行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落实《临汾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培训,全面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素质,通过“联合招聘、先培后用、择优上岗、相对稳定、统一管理、适当储备”的管理办法,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培训新机制。在登记备案、合同签订、人员培训、参加工伤保险四个方面达到百分之百,并按规定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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