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新录用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煤矿或煤矿委托培训机构参加的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就业准入培训。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安全规程》,反“三违”和重大事故案例教育,煤矿安全生产基本应知应会,瓦斯、水害、顶板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和自救办法等知识。培训结束后,煤炭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考试,培训合格按隶属关系在煤炭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井下原有职工进行一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安全培训。煤矿停产期间,企业要积极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煤矿企业要不断提高煤矿职工的工资和生活福利待遇,各矿要制定具体的稳定职工队伍的措施和方法。
5、加强生产技术资料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并按照要求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要按规定编制矿井采掘计划,并按隶属关系报县、市两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矿井每半个月至少实测一次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与所属煤炭主管部门交换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
6、严格正规开采
60万吨/年(不含)以下煤矿,生产和建设要严格执行“一矿一井一采两掘”规定,采用壁式采煤方法,严禁乱采滥挖、以掘代采、多头掘进,禁止机动三轮车入井,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的采煤工作面严禁放顶煤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矿井要积极使用先进的支护方式(设备),加强采掘工作面的支护管理。现有生产矿井巷道支护应推广使用锚杆、锚网、锚索、锚喷、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方式,采煤工作面取消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高的支护。
新建矿井巷道严禁使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改扩建(含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新开掘的巷道、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7、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完善瓦斯监控系统
煤矿必须设立“一通三防”(通风和防治瓦斯、火灾、煤尘)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足够的通风管理和瓦斯管理、检查人员,严格落实通风管理和瓦斯管理、检查制度。掘进工作面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有效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抽放标准的矿井必须实现“先抽后采”,经抽放达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后方可继续生产。严格盲巷管理,防止瓦斯积聚;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对探头数量不够、探头位置不符合规定、探头校验超期、系统未联网运行的煤矿要全面进行整改,监控系统必须有效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
8、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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