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必须制定探放水制度,编制《探放水方案》和《探放水作业规程》,落实防治水机构、装备、人员,并组织好人员培训。矿井水害防治要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近水平中厚以下煤层矿井探放水,探水钻钻探深度不得小于50米,掘进深度不得大于30米,其它煤矿应根据实际水文地质情况,按照《矿井防治水条例》和《井下探放水规程》,制定探放水设计和详细的探放水措施,确保安全。凡发生过透水事故的矿区和有古空水、采空水等水害隐患的矿区,探水钻钻探深度不得小于60米,掘进深度不得大于30米。
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要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在大雨、暴雨期间或其它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下,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
9、严格领导干部井下带班制度
要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和管理人员井下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0、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采掘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探水出现异常等情况,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加强现场顶板管理,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加强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管理,严防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等违规生产
要充分发挥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的作用,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现场管理,按照《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严格控制井下人数,禁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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