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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对于A类和B类矿井,在煤矿出现瓦斯超限、透水预兆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有违法生产建设举报情况下,各级检查人员可随时进行检查。
  对于C类矿井,要进行重点监管,严防死守。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煤矿监察大队及市煤炭纠察支队要列入重点检查范围,每2-3天检查一次。这类矿井在每次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后,必须安排一个月左右时间的停产整顿。整改期间,每旬按隶属关系向上一级煤炭主管部门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完成整改后由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初验合格的,报市局验收,市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于D类矿井,要按照关井“六条标准”进行彻底关闭。在关闭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监管之前,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纠察支队,要派驻专人,严防死守,坚决防止违法生产。
  六、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1、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管理力量,加强行业监管。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公安、电力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联合执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查煤矿各类安全隐患,严查“检查面”、“验收面”等弄虚作假现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检查后,发现安全隐患,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考评表》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连续多次检查发现未进行有效整改的煤矿要降低评估级别。
  2、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了解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管理状况,掌握煤矿存在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认真检查《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中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重复发现的同类安全隐患,要按规定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于煤矿自查中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未如实填写台帐的重大安全隐患,管理部门检查中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
  3、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
  要把近三年来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县市区煤矿作为重点对象;把掘进头、回采面、通风设施和机电设备作为重点部位;把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火灾预防作为重点环节;把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作为重点管理层面,进行严格监管。要认真结合国务院446号令,对15项重大隐患76项具体隐患,对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表,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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