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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意见

  (二)规范管理行为
  1、进一步完善实施分类评估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其办学条件,实行类别评估挂牌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园所的评估认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二、三类园所的评估认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前教育机构类别每两年复评一次。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别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2、实施类别动态管理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类别实行动态管理,经复评对质量提高的晋类,对管理不善,质量下降的予以降类。各区县要建立对学区前教育机构定期复评和不定期检查、督导、评估制度。
  3、建立黄牌和红牌制度。市教育局对因教育质量下降、超班额等原因,达不到示范标准要求的幼儿园,给予黄牌警告,限期进行整改。超过限期仍未达到示范园标准要求的,给予红牌,并向社会公布,属于市级示范幼儿园的,撤销其示范幼儿园的类别,属于省级示范幼儿园的,按程序向省教育厅提出撤销的建议。其他类别幼儿园由各区县参照上述做法制定本地的管理意见。
  4、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各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并持证上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前教育机构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都要按计划进行培训,园长和幼儿教师的培训要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对不适合岗位要求和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工作人员。
  5、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借以搞科研为由向家长收取实验费或特色费、推销相应的学具及教材。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及时更新、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保育教育的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和公开电话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加大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监管力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定期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机构收费专项检查。
  6、加强安全工作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按照健康第一、安全第一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幼儿入园应本着就近的原则,确需接送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的车辆要具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行驶证以及各种年检、保险手续等,并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真正做到车不超载,有保教人员随车看护等。严禁使用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证、无牌、无营运手续的“三无”车辆接送幼儿。学前教育机构要采取适当方法有效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严禁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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