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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学校食堂禁止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残留农药超标蔬菜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学校食堂禁止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残留农药超标蔬菜的通知
(淄教教服字[2009]1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各级政府有关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34号)要求,为切实保证全市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教育实际,决定学校食堂禁止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残留农药超标蔬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添加剂和使用残留农药超标蔬菜行为的危害,加强源头管理,严把采购关,坚决杜绝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和残留农药超标蔬菜进入食堂,切实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2、学校要配备蔬菜残留农药或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监督管理到位;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招标定点采购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残留农药超标蔬菜的危害,树立为学生健康负责的精神,自觉抵制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和残留农药超标蔬菜的使用。
  3、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自查,制定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列入食品安全管理的常规职责。自查情况总结于2009年2月底以前报市教育服务中心。3月份开始,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有问题的学校将全市通报,并取消示范性食堂资格。对因存在问题造成饮食安全事故的单位将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行政和法律责任。
  4、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附:
学校食堂禁止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品种

  1、禁用非食用物质包括: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块黄、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黄、工业染料、罂粟壳。
  2、禁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包括:泡打粉、油炸王、油条精、合成香精、嫩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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