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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机构同意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转让方、受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付款事宜。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转让价款由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结算,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其职工安置、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各项支付和预留费用由转让方负责从收回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解决,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不得进行该种性质的产权转让。不得将上述费用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第二十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企业,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可由母公司收取,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各项费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他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批准;其他市属企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县(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各县(区)国资管理机构批准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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