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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滨政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我市历史悠久,拥有丰厚的文化遗产资源。自2004年1月公布首批1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来,在促进当地经济建设和创建文化强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有4处已被省政府公布升格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结合我市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工作进展和整体部署,保护和利用好我市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市政府决定,将我市1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列为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各县(区)政府要做好所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落实好文物工作“五纳入”要求,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滨州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11处)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滨州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11处)

  1.裴袁纪念烈士亭(民国)  博兴县纯化镇裴袁村
  2.英国教会医院(民国初年) 惠民县城西南郊护城河南岸
  3.周西遗址(商周至汉)   邹平县高新办事处五里堠村
  4.孙家遗址(商)      邹平县黄山办黛溪湖南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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