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已经确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为做好有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对于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滨政发〔2008〕31号)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驻滨各高校要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确保大学生整体参保,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二、明确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都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我市未成年人现行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70元。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解决。
三、搞好大学生医疗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