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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就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总结,也是为了接受社会的监督。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年度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早做准备,切实做好编制工作。要结合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回顾和总结,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
  按照《条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3.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年度报告要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准确。
  三、做好审核把关
  为切实提高年度报告的编制质量,市、县两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级年报编制工作的审核把关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将本县(区)、本单位的年度报告于3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把关审核。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各乡镇政府、各县(区)政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审核把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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