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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7号)精神,市煤炭局、长治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依法组织生产。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使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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