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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6)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
  (17)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雨季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各县市区政府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 地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是否对各类矿井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煤矿列入了关闭名单,并上报政府予以关闭;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建设)三类企业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生产、建设矿井自查自整
  各类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浮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建设)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建,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照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关闭。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煤矿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逐一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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