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
(17)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雨季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各县市区政府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 地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是否对各类矿井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煤矿列入了关闭名单,并上报政府予以关闭;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建设)三类企业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生产、建设矿井自查自整
各类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浮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建设)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建,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照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关闭。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煤矿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逐一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