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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矿井,报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对列入政策性关闭的矿井,严格实施监管,严防生产和建设。
  2、虽然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安全保证的煤矿,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煤矿,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长签字后上报专项整治领导组。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煤炭局要将三类企业的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责令停产(停建)的生产(建设)矿井,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产停建,对抗拒执法,顶风作案,强行生产(建设)的列为关闭对象,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县级专项整治领导组积极配合市专项督查工作组开展督查工作,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
  1、对照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所报的关闭(含列入政策性关闭)煤矿名单,市、县两级联动督查工作组逐一进行检查,查看对已经列入关闭煤矿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符合省政府关井六条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负责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非法煤矿,责令实施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照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所报的已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市到两级联动督查组将逐矿进行督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因存在的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达到一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有关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对经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3、对照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所报的证齐全、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名单,市、县两级联动督查工作组,对每个生产(建设)矿井进行检查诊断,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煤矿,督查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已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督查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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