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信用担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补贴和奖励。积极鼓励各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对实行联动担保、再担保,并切实降低担保费率的担保机构予以补助;对开展中小企业担保工作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
  三、推动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一)明确重点担保对象。要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社会就业再就业为目标,重点对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化、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加工出口和煤化工、机械加工、新材料等行业领域内的中小企业加大贷款担保力度。
  (二)简化担保申请手续。凡在保中小企业的续贷项目特别是担保机构认定为正常的中小企业在保项目,只要其各种必备资质(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证件、环保证件、贷款卡等基础资料)尚在有效期内,担保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可不再收集(由担保机构自我复印和完善资料)。凡新申请担保的项目,能够与合作银行共享的资料,可由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协调复制,中小企业可不再另行提供。
  (三)提高业务运作效率。要提高考察质量,凡能一次性现场完结的考察任务不再反复考察。要加快评审速度,对符合开展评审条件的项目,尽快完成评审程序。要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对续贷项目,应提前一个月进行项目考察和评审,确保新老贷款及时衔接。在保项目的基本情况无变化的,应提前拟定反担保方案。
  (四)开展联动担保业务。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源投向、受理条件、业务流程、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筹运作模式上尽快做到相对统一,逐步实现“互相推荐、联合考察、共同评审、合作担保、分担风险、委托监管、协助追偿”的共保、分保、再担保或反担保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分用担保风险。
  (五)降低担保费率。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降低担保费率,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基准担保费率由现行的千分之三降低0.5至1个千分点,以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
  四、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运作机制
  (一)建立融资担保评估体系。担保机构要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状、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发展前景,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评估标准。对重大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评估论证,努力防落担保风险。
  (二)创新担保融资产品。担保机构要按照《物权法》要求,提供多品种、易操作的反担保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房地产抵押、股权质押、机器设备抵押、应收帐款抵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方式。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放宽抵押物抵押比例,房地产抵押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机器设备抵押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股权质押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