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专门机构。成立长治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市治污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张 保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董 岩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
秦跃晋 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
秦正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 市环保局局长
柴玉棉 市发改委主任
张旭亮 市经委主任
于 川 市工商局局长
韩有堂 市监察局局长
许 萍 市司法局局长
阎潞平 市安监局局长
李 柏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李秀亭 市建设管理局局长
杨云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永斌 长治市供电分公司经理
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李新春兼任,办公室电话:0355-20236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治污减排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在治污减排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后不能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组织对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和监察工作。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今后不再审批高污染、高能耗的火力发电、焦化、普通钢铁生产等工业建设项目。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治污减排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