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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封山禁牧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封山禁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涉及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封山禁牧、保护生态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传单、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有效的宣传活动;要层层发动,村村张贴《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适时发布县级政府的封山禁牧公告,确实做到舆论造势先行,宣传发动到位,全社会支持配合。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造林单位、个人和草食畜养户的数量,印制发放宣传手册,使封山禁牧的法律、政府等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实施好封山禁牧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六、落实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一)各县市区要落实乡、村两级的封山禁牧护林人员,乡镇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封山禁牧,行政村按禁牧林地和牧坡面积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制止牛羊等牲畜进入林地,确保舍饲圈养。
  (二)各县市区要依托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成立由林业、公安、畜牧以及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组成的封山禁牧稽查队。县级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要加强人员培训,熟悉并掌握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好稽查任务。
  (三)根据省《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停止散养、舍饲圈养成绩突出的饲养户予以表彰,对家畜舍饲圈养的设施建设等给予补贴。
  (四)县级财政要将封山禁牧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宣传资料印刷、标志设立、人员培训、办案经费、稽查车辆燃油费、工作人员补助等支出。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依法封禁,加大对毁林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严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毁坏林木和损坏封山禁牧标志等各类违法行为。做到发生一案,查处一案,曝光一案,真正实现封死管严、长期稳定。
  (二)建立封山禁牧督查制度。市林业、畜牧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深入到乡、村、林场、牧区开展督查工作,重点督查责任落实、工作进度、标志设立、机构队伍、封禁成效和经费落实等方面的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限期整改。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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