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的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个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评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方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家,对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已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胩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全面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