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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附件: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举报受理工作方案

二00九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举报受理工作方案

  为使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消除滋生隐患的根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和新闻媒体及时发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制订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工作方案。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同时,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要将本地、本部门的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二、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行业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每到一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举报案件,并要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布专项整治检查的目的、时间和工作内容等,欢迎群众举报。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普查摸底情况 ,按关闭取缔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三类情况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已发生的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检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报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限期办结,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急事急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六、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立案查处部门应在案件处理结案后,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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