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长治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优惠办法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50号),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市场政策
1、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2、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除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有明确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除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将个体营业执照核发权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权全部下放到工商所,办照程序由原来的四级审核简化为“一审一核”,并实行当场办结。
二、税费政策
3、对于新办的各类服务业项目,市卫生防疫监管部门在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时,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散市场,免征市权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5、在社区内的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获得的收入,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6、对大型会展场馆的建设,经人民市政府批准,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资金政策
7、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
8、在符合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要求的前提下,煤炭企业提取的转产发展基金可优先用于服务业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