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价格政策
9、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
五、土地政策
10、适当增加土地供应。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度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
六、其它政策
11、对投资服务业额度超过1亿元的煤炭企业,可优先支持其整合其它小煤矿资源。优先上报煤矿改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及国家和省矿井安全改造资金的申请。对投资服务业额度超过2亿元年产3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可优先支持其在国家煤炭规划矿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12、各金融、担保部门要将支持发展服务业作为重点工作,对服务业项目在信贷、担保上给予优先,每年度召开一次支持服务业发展的银企洽谈会。
13、对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培训基地的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
14、对服务业项目的从业人员和直系亲属,要及时办理户籍迁移、落户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协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等工作。
15、市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全市服务业发展项目,组织项目对接。
16、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对服务业项目优先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17、对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法规范围内优先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18、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和采购,凡能够由社会提供的服务业务,应公开招标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
19、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在法规范围内从优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20、对于涉收服务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涉及税费等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21、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把服务业发展指标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排队评价考核。
22、市人民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奖,对项目管理、推动、投资、招商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重奖,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名。